云阳网讯(记者 杨梅娜)近日,市民小刘向律师咨询,说他今年与云阳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眼看着快到转正期,公司以他在试用期内未达到公司要求,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3个月。他想知道公司延长他试用期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他能否拒绝公司的这一要求。
针对这一问题,律师说,《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最长只能为六个月,如果小刘公司要求延长试用期就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小刘公司只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即使公司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如只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也不能在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要求为由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如果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小刘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小刘完全可以拒绝公司的这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