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网讯(通讯员 陈燕)近日,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三部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刘某与胡某某利用交通事故现场,用偷梁换柱的方式虚构肇事车辆信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14.26万元。
2014年4月,胡某某驾驶长安牌小客车在云阳县云红路行驶途中与刘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云阳县交巡警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本以为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在明确界定责任双方后,按流程给予赔偿就相安无事,却没想到有人会在此动起了歪脑筋。
2015年4月,刘某以迟迟没有得到赔偿为由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肇事方胡某某、某保险公司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6.36余万元,云阳县法院按照现有的证据在审理过程中主持三方调解,最终确认保险公司支付14.19万元于刘某。
得到赔偿的刘某与胡某某正在暗自窃喜自己所作所为是如何瞒天过海时,却不知自己已经东窗事发。2017年5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刘某与胡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为胡某某未投保的另一辆肇事货车,为了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两人共谋在事故现场将肇事车辆调换成另一辆正常投保的长安牌小客车,伪造事故现场,从而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14.26万元。
接到举报后,刘某、胡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云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将此案移送云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结合该证据提起公诉。最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随后,云阳县检察院检察三部的承办人经审查认为,云阳县法院此前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的案件当事人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属于虚假诉讼行为,损害了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云阳县检察院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向云阳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云阳县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再审本案。2020年5月,云阳县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此前作出的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4.19万元的民事调解书和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