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网讯(记者 王彬彬)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百善孝为先,儿女孝敬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最近,来自南溪镇76岁高龄的李某桂,一纸诉状将膝下的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据原告李某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松介绍,李某桂生育三子女,子女均已成家立户,分别住在南溪镇和高阳镇,经济条件较好。然而三子女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李某桂一人独自居住在南溪镇金银村老房子中,如今已是76岁高龄,已无法独自生活起居,现在生活极为困难。针对老人的养老问题,当地政府和亲友也多次参与调解,但三子女各有说法,始终争执不下,相互推诿。这让原告李某桂痛心疾首,在南溪政府、当地司法所的干部法律援助下,原告诉至法院,望予裁判。
云阳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组织巡回法庭到金银村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过程中,老人的3名子女各执一词,对赡养方式和赡养费用等问题争论不休。庭审时承办法官发现,向某兰、向某菊、向某香三姐妹间嫌隙较深,向某兰和向某香认为向某菊招了上门女婿,当时签订协议赡养义务应由上门女婿承担,她们没有赡养义务,但向某菊认为她一直在赡养老人,直至父亲去世,后来跟姐妹因赡养母亲的问题发生纠纷,认为都是父母的子女,应该都要履行赡养义务,不应由她一人承担。三子女围绕多年的家庭琐事唇枪舌战,坚持己见不肯让步。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讲情理、明法理,耐心教育、积极劝解三被告应自觉履行赡养义务。经过多番调解,三被告均表示今后将积极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
最终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向某兰、向某菊、向某香从2020年7月起每月5日前各支付原告李某桂生活费400元,原告李某桂因病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三被告平均分担。
县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表示,尊敬、孝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作为子女的基本法律义务,被告作为成年子女,对老年人依法负有赡养义务,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拒绝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