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校外培训机构的一封信
尊敬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风险防范事项告知如下:
01
明确设置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规定,培训机构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02
依法规范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各地将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依法规范:一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二是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三是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六科)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03
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检报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公布黑白名单。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依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机构,及时将其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
04
保障学员安全
举办者是机构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一是建立完善安全工作制度。按照“一岗双责,人人有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员工要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二是自觉接受县教委、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三是坚持定期自查,对场所安全时常定期开展拉网式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特别提示:前述风险提示未能穷尽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