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教育部招生政策解读
1.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地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县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
3.“公民同招”实现中小学同时“起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2019年6月23日)、《中国教育报》(2020年5月14日)
二、重庆市教委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解读
(一)招生原则
1.依法入学原则。2020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就近免试原则。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等名义选拔学生,全面取消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3.对口入学原则。小学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对口学校入学。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
4.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二)招生办法
1.本市户籍学生入学
凡户籍在我市的适龄儿童、少年,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2.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市内户籍)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市外户籍)等有关材料。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三)残疾儿童入学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在招生范围内公办学校实行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学校及有关部门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并纳入学籍管理。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免学手续,方可实施。
(四)民办中小学校入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摇号录取。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教发〔2020〕1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20〕15号)
三、云阳县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解读
(一)基本原则
依法入学、就近免试、对口入学、规范公平
(二)招生办法
根据国务院、教育部、市教委招生政策,结合我县实际,适当放宽入学条件。
1.城区学校入学
(1)城区“三对口”类:指适龄学生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均在招生学校划片范围内,按实际居住地划片入学。如适龄学生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2)统筹安排类:指烈士、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云工作的外籍专家、公租房及廉租房住户、市县卫生健康委审定的2020年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救治一线医务工作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子女,由县教委根据相关政策统筹安排。
(3)城区挂靠户籍类:指适龄学生在城区招生学校划片范围内,仅有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房产,按户籍地址划片入学,学生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
(4)购房入住类:指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不在招生学校划片范围内,但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此范围购有产权住房且已入住,按住房地址划片入学。如房屋产权人不是学生父母,学生户籍迁入产权人同一户口内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
(5)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类:指户籍地址不在招生学校划片范围内,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此范围内无产权住房,但在城区务工或经商的学生。分两类:一是城区内小学毕业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直接升入指定初中学校入学。二是城区新增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或不选择直接升入指定初中学校的学生,根据城区及周边公办学校学位空余情况自主申报入学。
2.农村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参照城区执行。
3.残疾儿童及民办中小学入学,严格按市教委文件要求执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