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前不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堰坪镇老场镇三岔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个体经营户王某销售的猪肉无法提供相关检疫合格证明。随即,执法人员依法对王某销售涉嫌未经检验检疫的26千克猪肉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明,王某和他人在奉节县羊市镇的谭某处共同购买了一条生猪,购买金额共5000元。王某自己在家中将购买的生猪进行了宰杀,共有猪肉100千克,然后各分一半(即每人50千克),其中另一个合买人所购的猪肉用于自己食用,王某将自己分得的50千克猪肉,在未经检疫和取得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运到云阳县堰坪镇场镇三岔路口进行销售。王某也承认这些猪肉未经检验检疫,无法提供相关检疫合格证明,属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王某销售的该批未经检疫的猪肉剩下26千克,销售的均价56元/千克,货值金额1456元。
【调查与处理】县市场监管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王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王某做出如下处罚:没收依法扣押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26千克;罚款10000元。
【法律分析】王某从事猪肉销售经营活动,未按照相关规定对猪肉进行检疫,未取得相关猪肉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期间,王某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从调查情况来看,王某违法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王某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困难。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适用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记者 郑红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