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渝府办发〔2020〕22号”、“渝人社发〔2020〕7号”、“渝人社发〔2020〕19号”、“渝人社发〔2020〕21号”。
二、减、免、缓险种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
三、减免政策解读
1、减免范围:
中、小、微型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单位参保登记和人员增加业务的,按规定享受以上减免政策。
特别说明: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仍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减免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确定减免对象的原则和办理程序:大、中、小、微型企业类型由市统计部门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后交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下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直接办理,无需企业申报审批。参保单位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开查询享受减免类型,参保单位对划型有异议的,可在一个月内向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3、关于2月份已缴社保费处理:参保单位已缴纳应减免部分的社保费,多缴部分原则上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社保费;若有退费意愿的参保单位可在3月25日前书面告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退费手续,逾期不受理。
四、缓缴政策解读
1、政策要点:2020年4月30日及以前,除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中小微企业2月至6月,大型企业2月至4月),可申请缓缴从2020年2月开始的当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最长可延长6个月(即:2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7月,3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8月,依此类推)。
(1)条件: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范围:免征单位缴费后个人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后应缴的单位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
2、办理程序:
(1)缓缴2020年4月30日以前的,单位自行选择时间在4月30日前足额缴纳,无须申报;
(2)2020年4月30日后还需按规定缓缴的,由参保单位自行通过“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平台”申请,没有开通网上平台的单位与县社保服务中心公共业务科联系。
五、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减免缓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且属新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享受减免政策类型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保持一致。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2020年4月30日后,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不享受缓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