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全县个体诊所、医务室及门诊部执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3月11日零时起恢复全县个体诊所、医务室及门诊部执业(暂不开展输液业务)。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规范开展诊疗活动,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消毒管理。恢复执业前要对诊疗场所的室内空气、台面、地面和医疗器械消毒。恢复执业后坚持每天消毒1—2次,规范处理医疗废物废水,并做好消毒及医疗废物处理登记。
二、做好医务人员个人防护。购置必须的防护用品,规范使用防护口罩、手套、工作帽、工作服、75%医用酒精、手消毒剂等,保障医护人员安全。
三、规范诊疗流程。做好预约诊疗或分时段诊疗工作,杜绝患者聚集就诊,就诊患者间要保持1米以上的间隔距离。诊疗场所只设一个入口,入口处设置预检分诊,对所有就诊患者测体温,做好门诊日志登记,特别是身份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登记。要保证“一人一室”就诊,防止交叉感染。
四、加强发热患者管理。如遇发热患者要询问流行病学史和居住史,做好详细登记,引导其在诊所留观室观察,并在第一时间报告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收前不得脱管。
五、开展健康教育知识宣传。对就诊患者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普及教育。
县卫生健康委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诊疗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执业,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从严处罚。
云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