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期间发热咳嗽病人购买相关药品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决定从2020年3月10日零时起,解除我县零售药店暂停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的下架封存相关规定。云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县零售药店暂停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的紧急通告》(云肺炎组发〔2020〕22号)和云阳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云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县零售药店暂停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的紧急通告〉的通知》(云食药安办〔2020〕7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终止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发热、咳嗽类药品销售行为
从2020年3月10日零时起,全县各零售药店继续实施疫情防控时期发热、咳嗽病人购买相关药品登记报告制度,报告方式、时间、流程、对象不变。《关于实施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时期发热、咳嗽病人购买相关药品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云肺炎组市监发〔2020〕2号)继续执行有效。
1.坚持先测体温后购药。凡是到我县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顾客,必须接受体温测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药店。已经设置物理隔离实行柜台式销售的药店,必须对每位前来购药的人员测量体温。体温正常可不登记,体温超过“37.3℃”必须登记后再根据顾客需求销售药品。并立即将体温超过“37.3℃”的人员信息报告属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按照相关流程通知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送其到相关医疗机构开展核酸检测普查。
2.执行实名制登记。凡是到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的顾客,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实名登记购买,如属于帮他人代购药品,则须提供实际用药人员的身份证信息(儿童、未成年人须提供户口本信息),零售药店要如实、完整、准确填写购药人员信息。针对拒绝登记或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顾客,一律不予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违规销售的按防疫期间有关规定查处。
二、规范信息登记报告
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属地责任,继续做好辖区内零售药店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人员相关信息登记情况的收集、上报、排查、核实工作。
1.督促辖区内零售药店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登记报告制度。
2.针对收集到的信息登记表要根据属地分解到相应的村(社区)网格管理人员、当地卫生院,并及时开展疫情排查。
3.按照《关于实施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时期发热、咳嗽病人购买相关药品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云肺炎组市监发〔2020〕2号)要求,每日上午10时向县委政法委和县市场监管局报送相关信息。
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以此通知要求执行。
云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