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云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经县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4日
云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准入、退出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按优惠租金主要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对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按照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对已建成未分配的廉租住房,配租时按照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称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牵头推进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实行监督管理。
县发展改革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监督。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从2015年起,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运行,基本做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统筹建设、统筹分配、统筹运营、统筹管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报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审查,再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国家、市已下达的新建(含购买、改建、下同)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继续按原批准计划文件执行。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由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设管理。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购买、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第十一条 国家和市政策规定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财政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2015年以前已建和在建的廉租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安排用于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使用渠道不变。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中的中央、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委组织分解下达,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组织分解下达。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益的5%;
(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五)发行债券。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享受国家给予公共租赁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全额减免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出售过程中享受建安增值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 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 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云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申请 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云阳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县城区(青龙街道、双江街道、盘龙街道和人和街道)内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本辖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工作所在地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包含下列情况: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本县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县城区退休的人员;
4.县城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5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月收入不高于7000元。县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以及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城区内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城区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县城区内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县家庭。计算方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内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第十九条 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社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
(一)《云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婚姻状况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和民政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未婚、丧偶人员婚姻情况由其户口薄等有效证件。
(四)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五)住房情况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由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和房屋权属机构出具的查询;无工作单位的灵活就业、创业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由房屋权属机构出具的查询结果。申请人同时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在城区或乡镇的房屋产权查询结果。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县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按《云阳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执行。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覆盖面扩大到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对象、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就业并在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达到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采取“分类申请”方式。
第四章 审核配租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审核采取“三审三公示”制度。即社区申请审核公示,街道复核公示,县住房城乡建委终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住房保障方式分为两种:一种为租赁补贴,一种为实物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40元以下(含特殊困难家庭、民政救助家庭、低保家庭)、无自有住房且在市场上租赁了住房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享受租赁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840元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不享受租赁补贴,只享受实物配租。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县住房城乡建委查询。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必须在每年的12月1日前将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县住房城乡建委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审核资格,超过12月30日未主动申请年度复审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房源数量进行轮候摇号,摇号确认后,在规定地点和时间内签订《云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对该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云阳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具备申请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需要家庭安排护理人员陪同居住);
(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五)因房屋拆迁,具备住房救助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六)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保障对象。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但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标准实行阶梯式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条 因人员变动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县住房城乡建委提出申请,由县住房城乡建委按相应规定进行配租。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等,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十二条 县住房城乡建委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包括自愿退出、主动退出和强制清退。
(一)自愿退出是指符合现行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为方便其生活,另行解决住房困难,自愿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主动退出是指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因生活条件改善已不符合现行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主动申请退出现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行解决住房。
(三)强制清退是指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因生活条件改善,已不符合现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县住房城乡建委将采取调整租金方式处理,直到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对拒不执行处理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违反规定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闲置、赠与、改变使用性质;破坏或擅自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二)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或经营活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且拒不改正的;
(五)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由县住房城乡建委退回申请,其信息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回保障性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
第三十六条 县住房城乡建委应当组织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县住房城乡建委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云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 云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