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关于我县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专项工作组,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部署,加强我县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7号)要求,经云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我县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群众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确因工作需要提前返云的人员,各单位要主动加强疫情宣传和查验防控工作,及时掌握人员动向和身体状况,对来自或经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云人员一律严格执行检验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企业复工、复产后,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各项措施,确保生产秩序平稳有序。
四、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属事责任,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处置上报。
云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