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网讯(记者 杨梅娜)近日,市民秦某向律师咨询:其丈夫陈某为了向张某借得60万元现金,将名下一套房屋抵押给了张某,并签订了抵押合同。被抵押房屋房产证虽只写了陈某一人的名字,但该房屋为两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其对陈某抵押房屋的行为并不知情,该抵押已损害了其利益,故抵押合同应属无效。张某则认为,在审查房屋产权关系时只能确认登记内容,自己已尽到了审查义务,抵押合同应属有效。秦某想知道,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说,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产证明确记载被抵押房屋是由陈某所有,在秦某未办理权利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其对被抵押房屋享有物权。张某已经对被抵押房屋房产证进行了审查,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陈某和张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