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今天)上午10点
小编通过云阳微发布微信公众号
发布了一条
“这样摇樱花拍照,真丑!”的新闻
瞬间引起了大家高度的关注
4月6日(今天)下午3点
三位大妈(当事人)看到云阳微发布发布此消息后,第一时间主动到云阳县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教育和处罚。
4月5日(昨天)下午3点左右,当事人李某、胡某、刘某一起在月光草坪散步经过樱花步道时,看见地上有花瓣十分美,当时她们就想着拍成抖音视频会更好看。
当事人邓某:我们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希望全县人民以我们为戒,不要向我们学习,我们向全县人民认错,对不起!
当事人胡某:我当天中午在朋友圈里面看见了这条新闻,引起了市民的公愤,我们第一时间主动来这个地方承认错误,觉得很自责,没有保护好环境。
当事人刘某:通过这件事情的发生,我们确实错了,今后如果我们在其它地方碰到别人类似事情,我一定会制止他们不要去损坏公物和花草树木。
云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队长李小林:这几个市民摇樱花拍照,违反了《重庆市园林绿化条例》第30条:不能随意损坏公园里的花草树木,一旦损坏将按第35条:按照树木损失的1~3倍进行处罚。希望市民朋友们在游园的时候要讲文明,不要损害公园的花草树木,垃圾要放在指定地点,文明游园,文明出行,文明欣赏。
小编也获悉,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20条、26条,《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30条、35条的规定,践踏花草,毁害树木等损害绿化的行为公园绿化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触犯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按刑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此种情况可交公安拘留及罚款。
目前,已对三名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进行了批评训诫,下一步将进一步调查此次事件,将按照重庆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小编感言:
三位大妈第一时间主动承认错误,改正错误,态度诚恳。希望市民给她们一次改正的机会。同时也希望大家齐心协力,用文明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建咱们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