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捍卫契约精神,县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民事诉讼,一审赢得重庆市云阳县移民大道旁滨江公园中的出租部分资产的回收权,维护了国有公司合法权益。
2006年6月17日,云阳县市政管理所与自然人谭某签订为期10年的移民大道旁滨江公园中部分资产的《场地租赁合同》。2014年,县市政管理局将该财产产权移交给县资产经营公司。2016年合同期满,承租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还与县资产经营公司,反而要求县资产经营公司补偿90多万元。
为按期收回租赁物,使滨江公园回归于自然,县国资局会同县资产经营公司,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多次协调,想在和谐的氛围中收回租赁物。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在县国资局的指导下,县资产经营公司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判决承租人归还承租的资产及场地,并将新增设备、非固定设施清理后转出场地;二是判决承租人2016年9月27日起每月按4000元标准赔偿迟延归还租赁物租金损失至租赁物归还之日止(其中算自2017年9月26日的租金损失为4.8万元);三是诉讼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经过庭审,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是承租人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归还县资产经营公司全部租赁物,并将租赁场所内的新增设备、非固定设施予以清理。二是承租人赔偿原告迟延归还租赁物的租金损失至租赁物归还之日止(其中算自2017年9月26日止4.8万元)。三是县资产经营公司赔偿承租人损失5万元。四是县资产经营公司案件受理费8736元由承租人负担;承租人反诉案件受理费10943元,由反诉人自行负担10193元,县国资公司负担750元。
县资产经营公司用法律武器维护了国有公司权益,赢得了一审诉讼,不仅收回了租赁到期的资产,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彰显了国有公司守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形象。
(实习生 刘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