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2018年春节期间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全县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院、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化粪池等重点防火区;居民棚户区及城镇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等区域;公路、桥梁、花园、龙脊岭文化长廊、风景旅游区、城区各广场;法律法规或者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除禁止燃放区域或场所外,县城城区,即人和街道、盘龙街道、双江街道、青龙街道辖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域)
三、青龙街道、双江街道分别设临时集中燃放点。地址:1.滨江大道延伸段,小地名“一棵树”南面和东侧空坝,分为A、B两个燃放区域;2.迎宾大道改扩建便道,小地名“陈家溪”。
其他乡镇、街道设临时集中燃放点,按照《关于做好201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18〕4号)要求执行。
市民在临时燃放点燃放时应服从现场执勤人员的指挥。
四、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3月2日止,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销售时间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3月2日止。临时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并遵守有关专营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志。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六、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贴有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条形码及县安监局、县供销联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八、为防止火灾,严禁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
九、燃放烟花爆竹严重污染空气,影响人体呼吸健康,建议广大市民尽量少燃放或不燃放。
十、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110、55133055、55166700、55189069。
十一、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施行。
特此通告。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4日